《据说,饭后有这7个习惯的人,身体都不会太好》的原创作品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14009号
诉讼记录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德州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事实依据
《生命时报》社诉称,2017年9月12日,原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生命时报(LT0385)中发布了标题为《据说,饭后有这7个习惯的人,身体都不会太好》的原创作品,文章总字数为1716字,原告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前,原告授权委托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文章无忧公司")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检测和网页存证。文章无忧公司在对前述案涉作品进行检测过程中,于2018年6月25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德州润丰包装(dzrfkj)于2017年9月13日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8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德州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规定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范围,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案件应该由被告即申请人德州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亦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信息设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德州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德州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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