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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2003年12月,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气公司)在扬中市设立,住所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后住所地迁到江苏南京。公司经营范围为输配电设备、···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气公司)在扬中市设立,住所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后住所地迁到江苏南京。公司经营范围为输配电设备、微波仪器、绝缘材料制造、销售、设计、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通过多年经营,中电电气公司的企业形象、商品声誉等知名度不断提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

  2008年12月,陆某某等三人(均为扬中市人)在江苏徐州申请注册设立了“江苏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输配电设备、绝缘材料等。该公司申请注册登记过程中冒用了中电电气公司的名义,中电电气公司发现后遂与其交涉。2009年8月,陆某某等人在江苏徐州又投资设立了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变压器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中电变压器公司在合同及发票上标明其地址为扬中市中电大道(即原告最初设立地址),在生产的变压器铭牌上标注与中电电气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中电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中电变压器公司不当登记、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中电”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中电电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中电变压器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中电电气公司的宣传手册、在销售合同中将地址标注为“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在生产的变压器铭牌上标注有与中电电气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是中电电气公司的产品,既侵犯了中电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电电气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及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中电变压器公司成立时间。中电变压器公司和中电电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均从事变压器行业生产和销售,且中电变压器公司的个人股东均为扬中市人,其成立时应当知道中电电气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中电”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理应负有对在先知名商标与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但中电变压器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却仍将“中电”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且无法提供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电”字样的合理依据,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中电电气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对中电变压器公司和中电电气公司二者产生混淆或造成错误联想,诱导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中电变压器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中电”字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及公认商业道德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商品相同,又处于同一地域,被告不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中电变压器公司变更使用含有“中电”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本案的判决对于何种情形下适用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停止突出使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可以不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但本案中,被告注册登记本身的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双方处于同一地域,不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中电”企业字号。本案对于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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