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诉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顾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诉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顾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春公司)是一家以电子、机械、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为主的公司。恒春公司2003年生产了CKD系列智能电动执行机构,并进行了销售。被告顾某某原系恒春公司员工。2008年1月顾某某等人与案外人投资成立了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德公司),经营范围与恒春公司基本相同。2008年9月,扬州市工商局接恒春公司举报对爱博德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已生产AKD产品18台,同时在徐某的手提电脑及移动硬盘、顾某某的移动硬盘中发现CKD、AKD系列智能电动执行机构产品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了查扣。2008年11月26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现场查扣的爱博德公司AKD系列产品及技术资料与恒春公司提供的CKD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原被告的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恒春公司认为,爱博德公司、顾某某等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并返还资料、销毁产品,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恒春公司CKD系列产品传动部件图纸中所记载的材料及其热处理方式、公差配合、工艺参数等技术参数无法通过观察产品就能直接获得。涉案产品传动组件部分的图纸上所记载的各技术信息的确切组合,是该产品设计人员特有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果,既不为本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也不容易获得,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技术鉴定的技术对比全面科学,具有逻辑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被告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无基本区别。顾某某作为恒春公司技术部原负责人掌握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在其离职后违反恒春公司的保密要求擅自向爱博德公司披露该技术秘密,其行为侵犯了恒春公司的技术秘密。爱博德公司的股东(包括顾某某)原均系恒春公司员工,爱博德公司应知顾某某系非法披露恒春公司的技术秘密却仍然加以使用,其行为亦侵犯了恒春公司的技术秘密。据此,法院判决爱博德公司、顾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春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开支81,150元,合计331,150元。
点评:技术事实的认定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涉及大量复杂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被告在二审中对一审鉴定报告提出了较多异议。为准确认定技术事实,二审法院大胆采用专家证人出庭查明技术事实方式,即法庭聘请的技术专家、双方当事人聘请的技术专家、鉴定专家共七人出庭,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非公知信息等技术事实问题充分发表专家意见,并就涉案技术的产业背景、技术发展情况作了详细介绍,为法院最终准确认定技术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本案的成功审结对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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