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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矿橡塑集团矿机设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中矿橡塑集团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享有“中矿SINOMIN”及图形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被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矿机设备有限公···

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中矿橡塑集团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享有“中矿SINOMIN”及图形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被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矿机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成立之初,原告是被告的控股股东。2012年,原告将出资转让给他人,与被告不再具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被告仍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山东中矿橡塑集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继续使用“山东中矿橡塑集团”的企业冠名。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标识。2012年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的股份全部转让后,已经与被告没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东中矿橡塑集团”,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子公司,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不应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山东中矿橡塑集团”字样。

【推荐理由】

本案的审判对保护公平竞争,有效引导市场竞争秩序有重要意义。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即使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如果误导公众,容易造成混淆,仍会构成对在先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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