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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某某位于海州区白虎山过渡市场的经营场所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地面上发现有17箱“汤沟”窖藏白酒,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

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某某位于海州区白虎山过渡市场的经营场所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地面上发现有17箱“汤沟”窖藏白酒,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文件。丁某某陈述,该酒是当月一不知姓名的男子送货上门的,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18箱白酒已售出1箱,剩余17箱,进价600元/箱,销售价630元/箱,违法经营额计11340元。


【履职情况】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汤沟”白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17箱假冒“汤沟”白酒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发布意义】

“汤沟及T图”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汤沟”酒是江苏省的名优酒,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营者在经营采购中本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确认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所购商品品质是否达到特定要求,并完整保存证明文件及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供货资格,未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兼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多重身份的“汤沟”酒,严重损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执法机关据此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启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食品经营者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敦促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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