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5类阿胶商品上的“东阿阿胶”商标,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上商店销售商品的链接中使用与“东阿阿胶”相近似的文字描述,销售与“东阿阿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天猫网上商店的销售中将与“东阿阿胶”商标近似的“东阿 阿胶”设置为类似产品链接下的文字描述信息的一部分,但其销售的上述商品均表明系“鹤王”牌,也列明产地、生产企业,未在商品上使用“东阿阿胶”字样,未将“东阿阿胶”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被告标识的“鹤王”商标、产地名称、生产者名称,足以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在涉案产品名称已表明产品的原材料,没有必要在产品链接中再标注“东阿 阿胶”字样,如果需要在商品的文字描述中表明原材料,应当采用更加规范的形式,被告在商品描述中使用“东阿阿胶”字样,不仅使原告丧失一定的商业机会,且明显有攀附“东阿阿胶”商标的商誉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对规范网络平台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有重要意义。在淘宝、天猫网等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销售者,尽管在商品信息中明确表明了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者,但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描述,该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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