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诺菲雅公司与北京杰轩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17
淮北诺菲雅公司与北京杰轩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0号1号楼7层(新企航孵化器796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7号楼34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和家美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十里河家具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南三环十里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田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简称诺菲雅公司)诉被告北京伟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伟途公司)、被告北京杰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杰轩公司)、被告北京家和家美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十里河家具市场分公司(简称家和家美公司十里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诺菲雅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伟途公司、杰轩公司、家和家美公司十里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诺菲雅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伟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杰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家和家美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十里河家具市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肖玲玲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赵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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