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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淮北知识产权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39号。案件名称: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吴文斌。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2日,当事···

【淮北知识产权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39号。

案件名称: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吴文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2日,当事人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位于相阳路的中泰广场楼盘三期5#、6#住宅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按合同约定,外面真石漆统一为紫荆花牌。2014年5月6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协助下,对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存放用于该工程的紫荆花惠涂饰优质外墙漆EP23、EP33型号,经"紫荆花"商标所有人滕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的鉴定,属假冒产品。"紫荆花"商标是滕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许可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65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紫荆花牌EP33惠涂饰优质外墙漆3桶、EP23惠涂饰优质外墙漆48桶;2、罚款人民币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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