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淮北知识产权网】案件名称:陈秋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文书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第4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嫌物品(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规格为480ml/瓶,酒精度为52%vol,共计94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规格为480ml/瓶,酒精度为52%vol,共计74瓶)。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2014年6月13日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明确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2014年6月13日和2014年6月17日,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称自己不知道所购进并用于销售的白酒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但其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扣押时,所购进的上述白酒尚未售出,卖酒人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购货发票和单据,当事人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于2014年6月17日,将商店包括店内商品一并转让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出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规格为480ml×6瓶/箱,huaibei.ah02.cn酒精度为52%vol,共计15箱零4瓶,累计94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规格为480ml×6瓶/箱,酒精度为52%vol,共计12箱零2瓶,累计74瓶)。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商银行淮北市牡丹支行(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理。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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