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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47145号“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注册案···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47145号“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54728号“Zero Emi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第8078344号“Zero Emission”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人该枚商标申请日期、注册日期均早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8078344号“Zero Emission”商标的延伸注册,理应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75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第8078344号商标档案;2、申请人“Zero Emission”商标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车辆方向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牵引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Zero Emission及图”由“Zero Emission”和图形组合而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部分“Zero Emissio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Zero Emission”文字相同,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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