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TOP”与“拓展 TOPSK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SKYTOP”与“拓展 TOPSK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31524号“SKY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2466号“拓展 TOPSKY及图”商标(···

“SKYTOP”与“拓展 TOPSK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1524号“SKY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2466号“拓展 TOP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KYTOP”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TOPSKY”文字构成相同,仅字母排列顺序不同,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