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57053图形与“太阳神 APOLLO及图”商标等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3857053图形与“太阳神 APOLLO及图”商标等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7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64221号“太阳神 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6451号“太阳神 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71384号“美闻比萨 IZZA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03209号“IZZA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04814号“创金客 CHUANGJIN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16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餐厅;招待所;提供展览会设施;动物寄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