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深梦实业有限公司“施茉尔SHEM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河南深梦实业有限公司“施茉尔SHEM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30289号“施茉尔SHEM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65025号“sham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在先案例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中外文商标,其占较大比重的外文“SHEMAR”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shama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30289号“施茉尔SHEMA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3028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河南深梦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垫(2013)、枕头(2013)、垫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