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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贝恩商贸有限公司“新发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天台贝恩商贸有限公司“新发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44517号“新发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3415724号“New Discover···

天台贝恩商贸有限公司“新发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44517号“新发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3415724号“New Discovery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士兵装备用皮带、皮肩带、儿童牵引带”商品上的驳回事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22486031号“发现DECOUVR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新发现”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New Discovery Sport”构成,该英文对应的中文含义是“新发现运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仿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士兵装备用皮带、皮肩带、儿童牵引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3144517号“新发现”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445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4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台贝恩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伞(1804)、皮肩带(1802)、儿童牵引带(1802)、士兵装备用皮带(1802)、旅行箱(1802)、运动包(1802)、裘皮(1801)、登山杖(1805)、包(1802)、动物用挽具(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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