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CAD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WXCAD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913010号【摩托车; 电动三轮车; 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 水上运载工具;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运载工具用轮胎; 踏板摩托车; 陆地车辆用电动机; 电动自行车; 空间运载工具; 】“WXCAD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249389号【自行车; 机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汽车; 自行车打气筒; 踏板车(机动车辆); 船; 】图形商标
第12825102号【轮椅; 婴儿车; 】图形商标
第3156944号【陆地车辆引擎; 陆地车辆发动机; 摩托车;】图形商标
第7883433号【摩托车; 汽车; 小型机动车; 蓄电池搬运车; 婴儿车; 助力车; 自行车; 车辆轮胎; 电动车辆; 电动自行车;】“孟电MENGD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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