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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合物有限公司“PRIMALENE”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南方聚合物有限公司“PRIMALENE”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171750号“PRIMAL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44824号“PRIMOLI···

南方聚合物有限公司“PRIMALENE”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71750号“PRIMAL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44824号“PRIMO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并就双方商标共存事宜达成共存协议进行商谈,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半加工塑料物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及其产品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商品向商标局提出了商品删减申请,商标局已核准其申请,因此,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为“半加工塑料物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RIMALENE”与引证商标“PRIMOLIN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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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1750号“PRIMALENE”商标:申请/注册号:24171750,申请日期:2017-05-17,国际分类:第17类-橡胶制品,商标申请人:南方聚合物有限公司;SOUTHERNPOLYMER,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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