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著作权申请,电影作品制片者著作权认定的问题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淮北著作权申请,电影作品制片者著作权认定的问题
《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是在实践中,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中直接标示“制片者”的几乎没有,在目前电 影作品制片者的署名信息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制片者”是一个难点。
根 据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影视公司等影视界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影视产业界的行业惯例中,“出品人”、“制片人”、“摄制人”均有可能是制片者的同义 词;同时,由于电影的投资可能存在合资、合作关系,因而也会出现“联合摄制”、“联合出品”的署名方式。因此我们认为,出品人、制片人、摄制人、联合摄 制、联合出品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制片者;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一般是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此时 仍应将该自然人所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制片者。另外,如果既有制片者信息,又有明确的版权声明的,以版权声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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