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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焕华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盛焕华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5年9月27日,原告盛焕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随堂通”文字商标。2009年6月21日,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函授课程···

盛焕华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5年9月27日,原告盛焕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随堂通”文字商标。2009年6月21日,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函授课程;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等。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通过卓越亚马逊网从事网上销售图书业务。2011年3月28日,盛焕华在卓越亚马逊网购买了涉案图书《课时详解随堂通》(化学必修2),该书版权页载明,出版:延边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延边出版社)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该书封面标注“随堂通”三字,书脊、版权页、前言、封底标签等处均印有“课时详解随堂通”。该书前言介绍:“丛书根据最新课改精神和最新教材编写,重点解读每课时的教材内容和补充内容,方便学生带进课堂听课、自学思考、回答问题、归纳总结、检查课后作业、自测自评,可达到‘课课通,题题通,一书在手,家教可免’的目的……。”盛焕华诉至法院,主张延边出版社与卓越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随堂通”标识、字样用于图书出版、宣传和销售,行为明显误导消费者,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延边出版社在编辑、出版图书等行为中使用“随堂通”文字是将其作为《课时详解随堂通》图书名称的一部分,系向相关公众说明该图书本身的内容特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在教辅类图书上看到“随堂通”三字,更多地会将之理解为用以表示学习某项专业知识所获效果的词汇。故延边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盛焕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相应地,卓越公司网上展示、宣传和销售上述图书等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

  点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的司法裁判则进一步丰富了对正当使用的理解,对于具有描述性特点的文字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和强度界定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一般而言,在图书市场中,除非图书的品牌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拥有广泛固定的读者群,否则,消费者购买书籍时的消费习惯更多地在于关注书籍的作者、内容以及相应的出版机构,而非书籍的商标。因此,对于本身显著性较弱、且带有描述性文字特点的注册商标而言,由于存在天然的缺陷,所受关注度非常有限,故司法保护强度亦较弱。当然,如果此类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达到较高知名度,获得足够的显著性,并建立起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唯一联系,则司法保护的强度也会相应增强。本案的处理对于带有描述性文字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与正当使用的界限进行了积极探索,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图书出版者及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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