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34号
诉讼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G某某。
原告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事实依据
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业务遍布山东各地,目前已拥有济南、泰安两座中心工厂,在省内有专卖店78家,员工700多人,已成为省内较大的烘焙企业。多年来,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坚持诚信经营,多次获得各项荣誉称号。2007年、2008年,中国烘培协会授予中国具美誉度品牌,稻香园已逐渐成为省内烘焙行业品。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3月21日成功注册了3063727号稻香园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糖果、面包、饼干、蛋糕、甜食、燕麦食品、汉堡包、糕点、面粉制品、搅稠奶油制剂。而后,因公司经营所需,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又连续在同类及类似类别上申请了"稻香园"系列商标,且均已核准注册。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便一直以"稻香园"三个字经营使用,并投放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作为省内最大的烘培企业,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早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并于2015年在"济南范儿"商业品牌评选中,获得了行业标杆的称号。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经营和宣传,"稻香园"品牌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声誉知名度,并达到了提到"稻香"两字,便能联想到到"稻香园"的称号。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面和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品牌近似的"稻香居"商品标识,并印刷在多个加盟店的牌匾上经营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和混淆。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赔偿侵犯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3.依法判令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标的为30万元,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住所地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的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德州市德城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属于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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