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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港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中交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港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67399号“中交港航ZHONGJIAOGANG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

中交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港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67399号“中交港航ZHONGJIAOGANG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81191号“中交一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交港航”与引证商标文字“中交一航”仅存在一字之差,且两商标并未从含义上形成区分,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水下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67399号“中交港航ZHONGJIAOGANGHANG”商标:

中交港航  

申请/注册号:240673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中交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下建筑(3702)、建筑设备出租(3702)、码头防浪堤建筑(3702)、排水泵出租(3718)、清洁建筑物(内部)(3704)、港口建造(3702)、扫路机出租(3704)、清扫街道(3704)、建筑用起重机出租(3702)、挖掘机出租(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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