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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对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申请人:山东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案情摘要】山东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发现山东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宁津县(健身器材和家具)快速维权中···

对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申请人:山东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山东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发现山东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宁津县(健身器材和家具)快速维权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宁津县(健身器材和家具)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德州两级法院已吸收多家单位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知识产权诉前调解工作,拓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渠道。本案通过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是多元解纷机制初见成效的具体表现,既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判理念,也是加强诉源治理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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