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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7509号商标、第3351319号商标、第31529324号商标、第60681300号商标、第7409769号商标、第60272609号商标、第580664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四、六、七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或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12908号“OPENTELEMETRY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 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用于授权访问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访问控制用计算机软件; 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 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 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

类似群:0901,申请/注册号61412908,申请日期2021年12月15日,国际分类9

申请人名称:林纳克斯基金会,申请人名称:THE LINUX FOUNDATION

申请人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04-5401旧金山市市场街548号PMB 57274

申请人地址:PMB 57274,548 MARKET STREET,SAN FRANCISCO,CALIFORNIA 94104-5401,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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