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 Lo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8-28“Long Lo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17395号“Long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46905号“LONG YONG”商标(···

“Long Lo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17395号“Long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46905号“LONG Y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不近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Long Long”与引证商标“LONG YO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积木(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