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人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6“天尚人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2099号“天尚人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

“天尚人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2099号“天尚人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7578号“天尚仁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档案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天尚人煎”与引证商标“天尚仁煎”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