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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第24485782图形商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第24485782图形商标案例申请/注册号 24485782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国际分类 36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号楼26层2602室申请人因第244857···

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第24485782图形商标案例

申请/注册号 24485782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国际分类 36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4号楼26层2602室

申请人因第24485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69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58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73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06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即将过宽展期,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未满一年。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四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古玩物估价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事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电子转账等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权利状态未最终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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