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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味”与“味什么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0
“N味”与“味什么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22161号“N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39197号“味”商标(以下称···

“N味”与“味什么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2161号“N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39197号“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9725号“味什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15177号“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2381号“味世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75706号“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34265号“味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35136号“同兴隆 TONG XI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工合同以及产品图片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中文“味”,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022161号“N味”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21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振凤 

商品/服务项目:调味酱汁(3016)、调味品(3016)、佐料(调味品)(3016)、食用淀粉(3012)、酱菜(调味品)(3016)、料酒(3016)、面粉(3008)、酱油(3015)、醋(3015)、调味料(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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