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GLOP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GLOP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8322号“GLO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0014号“GOPRO WWW.GOPRO.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56535号“G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261559号“G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535646号“G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044807号“G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56296号“GLOPR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88322号“GLOPRO”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8832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进出口代理(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复印服务(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