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付友“黎宁1+1”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黎付友“黎宁1+1”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5432983 35 2017年07月20日 黎宁 1+1 黎付友
申请人因第25432983号“黎宁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2353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4617号“群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01014号“一加一 ONE AND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5893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53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39753号“壹加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05892号“壹加壹超级市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5893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896378号“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1+1”,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5432983 申请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黎付友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黎岗14组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