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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提高音像制品正版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淮北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提高音像制品正版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的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 出具的证···

淮北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提高音像制品正版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 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 外。”司法实践中,当权利人持音像出版物的正版光盘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被诉侵权人往往以该光盘有可能不是合法出版物作为抗辩理由。对此有意见认为,对于权 利人所提供的光盘是否为正版,法院应予查明和认定。权利人应提供相应机构的鉴定结论以证明光盘系正版并据以主张权利。

我 们认为,“正版”是经合法渠道获得版权并由文化部登记在册的合法音像出版发行机构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目前广东全省正版光盘鉴定机构只有位于深圳福田区的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一家,该中心根据《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的实施办法》,鉴定一片光盘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左右,鉴定费用2000元。 如果对权利人据以起诉的每片光盘都作鉴定,将耗费巨大的人、财、物力。因此,对光盘是否为正版的问题应从提高审判效率与降低维权成本出发,坚持形式审查的 原则,避免耗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同时,为了追求实质正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以形式审查为基础,以被诉 侵权人举出有效反证,进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补充的制度。即权利人提供形式合法的出版物时,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若被诉侵权人提出质疑,必须举出相反证据。 经审查该相反证据足以使人怀疑出版物是否属正版时,才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举证责任再一次回到权利人身上。

关 于如何通过形式审查识别正版音像出版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比如审查是否有合法的音像出版社及发行人信息;音像制品及包装 物上是否标明了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条形码及进口批准文号等;光盘上是否标注有来源识别码(SID码)以及SID码是否被以磨蚀、伪造、覆盖等手法人为破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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