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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金鑫公司与淮北手拉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0
淮北市金鑫公司与淮北手拉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6民初50号原告: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许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男···

淮北市金鑫公司与淮北手拉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6民初50号

原告: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许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鸣,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在军,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与被告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拉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敬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许一鸣,被告手拉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长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手拉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宣传、生产侵犯金鑫公司商标权产品的行为;2、手拉手公司赔偿金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手拉手公司承担金鑫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4、手拉手公司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金鑫公司为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于2016年8月21日正式注册"Jxcycle"商标,金鑫公司发现手拉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推销的产品明显带有金鑫公司注册的"Jxcycle"商标图案,且手拉手公司推销产品的图片均是金鑫公司自费拍摄。金鑫公司为申请注册商标、拍摄宣传图片付出较大成本,也为本案支付了相应的公告费和律师费。金鑫公司为维权提起诉讼。

手拉手公司辩称,金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金鑫公司举证的商标注册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金鑫公司举证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邮件内部部分宣传材料,拟证明手拉手公司存在违法销售、宣传带有金鑫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及金鑫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用。手拉手公司质证认为,公证书、宣传材料不足以证明手拉手公司侵害了金鑫公司的商标权,宣传材料与金鑫公司诉状中的内容矛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只有公证费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付款。2.金鑫公司举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金鑫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用。手拉手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鑫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经审查,上述两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3.金鑫公司举证两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拟证明金鑫公司享有涉案宣传图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手拉手公司盗用金鑫公司宣传图片进行宣传。手拉手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案系商标侵权诉讼,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金鑫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生产销售等。2016年8月21日,金鑫公司取得第1709294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该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Jxcycle"和汉字"金鑫"共同组成。

手拉手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母子车、餐饮车、食品车等。2018年3月20日,在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金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兵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进行互联网登录操作,首先登陆金鑫公司网站(××),显示企业邮箱网页,浏览网页,浏览图片;其次,登陆手拉手公司网站(××),浏览网页;最后,登陆www.baidu.com,在百度搜索栏输入0561-39××××8,显示网页,点击"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显示网页,浏览网页,打开××,显示网页,浏览网页。公证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拍摄和记录,并刻制了光盘。经播放光盘显示,有客户向金鑫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邮箱转发邮件,该邮件系手拉手公司员工于2018年2月14日发送给该客户的,邮件主题是三轮咖啡自行车SLS-0007样品,邮件注明的联系电话0561-39××××8与手拉手公司网站上的电话一致,邮件所附两张图文注解各包含9张显示餐车图案的单独照片,其中共有6张照片显示餐车在显著位置标注"Jxcycle"。手拉手公司认可上述邮件是其发送给客户的。

金鑫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金鑫公司合法取得第1709294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金鑫公司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手拉手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金鑫公司许可,在销售、宣传相同商品上使用"Jxcycle",该英文字母组合是第17092942号注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手拉手公司擅自使用第17092942号注册商标,构成对金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手拉手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金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手拉手公司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以及手拉手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手拉手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以及金鑫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为1万元。金鑫公司诉讼请求的公告费、保全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第170929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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