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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或从他人处购买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物流标贴、酒盒、手提袋、纸箱等原材料,在其租用的淮安市码头镇二闸小区仓库、连云港···

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或从他人处购买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物流标贴、酒盒、手提袋、纸箱等原材料,在其租用的淮安市码头镇二闸小区仓库、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仓库中,利用上述原材料擅自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成套包装物,后销售给梁某、付某某等人共计7840件。

2021年6月5日,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上述两个仓库中,查获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包装箱、酒盒、酒瓶盖等共计121800件。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理清了赵某某为制造成套包装物,委托他人制造附着有商标标识的标贴、纸箱、手提袋等包装物,自己加工酒瓶盖,组装生产成套包装物的违法犯罪过程。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补充侦查,补强全案证据体系。针对本案查获的商标标识有部分与汤沟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汤沟注册商标,与比对现场查获的标识,明确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针对销售假冒商标标识事实与供证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组织购买包装物的证人对赵某某进行辨认,与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询问送货人员等中间证人,明确全案销售假冒标识的数量和金额。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2月2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发布意义】

当前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仍高发多发,对被侵权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准确打击犯罪,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针对为制作假冒商标的包装物而购进印有商标标识的盒子、箱子、瓶贴、物流标贴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对于主观明知清楚,社会危害显著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本案中被侵权商标“汤沟”系连云港当地知名企业商标,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从快办理案件,及时挽回企业损失,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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