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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林某、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案情简介】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伙同李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某村一废弃场内,未经许可,私自仿照“黄海”“口福”“益海”“中纺”“四海”等注册商标式样、文字、图形特征,···

林某、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伙同李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某村一废弃场内,未经许可,私自仿照“黄海”“口福”“益海”“中纺”“四海”等注册商标式样、文字、图形特征,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豆粕包装袋,被告人李某负责切割、缝制包装袋。被告人林某将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豆粕包装袋销售他人,销售数量共计12.3万条,销售金额共计20.09万元。

【裁判结果】

武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商标法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李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典型意义】

在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标注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回收利用,并进入市场流通,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除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外,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印刷商标标识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金额,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参与市场经营的主体,均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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