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德州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德州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享有“OPPO”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发现德州某电子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销售标注“OPPO”标识的手机及附属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填写要素表,确认了无争议事实,充分发挥庭审言辞辩论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
【裁判结果】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州某电子经营部未经OPPO公司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销售标注“OPPO”手机及附属产品的行为,侵犯了OPPO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对损失赔偿金额,综合考虑“OPPO”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销售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德州法院大力推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模式,德州中院制定并下发《著作权、商标权案件审判要素表》《著作权、商标权要素式判决书样式》。该案是德城区法院适用要素式审判作出要素式裁判文书、实现裁判文书撰写制度上的繁简分流、创新裁判文书体裁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单知识产权案件,通过拆解审判要素,推行要素式判决书模式,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裁判文书撰写效率大幅度提高,实现简案快审,优化审判资源,达到了审判效率与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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