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淮政〔2017〕31号),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操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政策兑现申请补助通知,制定申报指南,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负责本辖区内的审核推荐工作。中央和省属单位原则上按属地报送。具体申请材料表格详见每年度申请通知。
二、分类分批执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与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工作相结合,分批执行。对企业研发设备购置、人才团队、科技保险、省重大科技专项等按省政策规定要求省、市联合支持的,按省申报通知的时间节点组织申报。市科技重大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补助等另行组织申报。详见附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执行表。
三、审核拨付。市科技局受理补助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核认定,提出奖补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章 申报对象、补助内容和申报审核程序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1、申请对象
在我市注册上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补助内容
对上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生产性设备或已申请其它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请享受此政策。
3、审核程序
(1)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下达的审核结果和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二)新建研发机构补助
1、申请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补助内容
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有效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审核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省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1、申请对象
申请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2、补助内容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每个项目原则上省、市支持经费为200-1000万元/项。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和资金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四)市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1、申请对象
申请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2、补助内容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投入不超过40%,市支持经费最高可达为200万元/项。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和专项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领域、条件、时间、地点和渠道。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制定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5)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依照《淮北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五)国家、省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1、申请对象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且为在淮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淮的企事业单位。
2、奖励内容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地点和渠道。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核,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六)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
1、申请对象
境内外携带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科技成果,落户淮北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2、支持内容
(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核心成员均须持股并有现金投入。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总额的50%。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2)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科技成果所处阶段等,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3、申请材料及程序
(1)转发省通知公告,组织科技人才团队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拟支持的团队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由市建投集团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七)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1、申请对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已于上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
2、补助内容
对在淮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淮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1、申请对象
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3、奖励内容
对已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基础条件、管理水平、服务绩效、服务能力、社会效益和社会声誉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省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4、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九)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1、申请对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2、奖励内容
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活动、成果产出、技术转移、衍生企业、技术服务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省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请对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
2、奖励内容
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
1、申请对象
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确认的单位,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或其确认的单位。
2、奖励内容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火炬特色高新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十二)科技保险补助
1、申请对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
2、补助内容
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六、支持企业孵化服务
(十三)国家和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奖励,生产力促进中心奖励、国家大学科技园奖励
1、申请对象
列入目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
2、奖励内容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省组织的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十四)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1、申请对象
新通过市级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
2、奖励内容
对利用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闲置校舍、办公楼、厂房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完成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新增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十五)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奖补
1、申请对象
新通过市级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
2、奖励内容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为在孵科技企业(创客)提供办公、生产场所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众创空间用水、用电、网络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每新增1家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及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大赛,获安徽省分赛区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名次的,给予运营主体每项6000-12000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当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增加授权发明专利10件,增加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1、申请对象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2、奖励内容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十七)国家农业高新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绩效奖励
1、申请对象
国家农业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2、奖励内容
对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研发机构平台孵化器建设、产学研合作研发、信息化建设、科技产出、科技成果引进推广、经济社会效益、农民人均收入、土地产出、劳动生产率、园区建设水平、地方政府出台的人才土地税收等支持政策实行绩效考核,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十八)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1、申请对象
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
2、奖励内容
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在专家及团队组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创新创业、农民培训、重点推广技术等取得显著成效,依据省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十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1、申请对象
自2017年起,由我市单位牵头组建并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试点期满且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自2013年第四批省级试点联盟开始)。
2、奖励内容
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二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1、申请对象
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企业。
2、补助内容
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科技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二十一)授权专利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申请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补助内容
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和500元资助。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或个人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提出奖补建议。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异议程序后拨付支持资金。
(二十二)专利质押贷款补助
1、申请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2、补助内容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转发省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3)按照省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二十三)专利奖和专利优势企业奖励
1、申请对象
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
2、奖励内容
对在我市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给予等额匹配。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3、申请和审核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
(2)各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审核推荐工作。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对省市政策联合支持的,按通知要求时间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对市政策单独支持的,提出奖补建议。
(3)按照省、市评审结果,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公示后(市政策支持部分)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章 加强监管
申请政策资金补助要严格申请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并利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涉企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比对筛查,避免多头重复享受。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各县、区、开发区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要严格审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诚信数据库,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市财政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